关于印发《我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7-06-07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我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通知

党委各部门,各附院党委,各党总支:

现将《我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我院委员会

2016512

我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增强党员党性意识,加强党员日常管理,根据中央组织部《印发<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9号)和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皖组字〔200815号)文件精神,现对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在职职工党员,以每月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资性津贴、岗位津贴”的总额(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和补贴、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类补贴和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以下(3000)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5000)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10000)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职工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5000)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7.党员在自己的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应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9.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0.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1.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使用党费要向离退休党组织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4.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5.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具体程序:二级党组织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党费使用并填报《我院党费使用审批表》,党费使用要明确支出原因、用途、金额等,再由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办人签字,加盖二级党组织印章。党费支出报销时,由经办人将原始凭证等报组织部党费管理人员审核,经组织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6.请求下拨党费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7.根据“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使用原则,年度计划使用党费余额经组织部批准后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党费管理

1.党费由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党费财务工作由财务处代办,单立帐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帐簿归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各二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也应由专人负责。

2.党费应该以校党委或组织部的名义单独设立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3.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组织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收缴党费的40%上缴省委教育工委;按各二级党组织全年上缴党费的40%下拨,适当向离退休工作处党组织和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附属医院以党员全年实交的党费总额为基数,每年向学校上缴40%,留存60%

5.各二级党组织定期将党费收齐后,汇至学校党委党费专用账户,并填写《我院党费收缴登记表》报组织部。组织部根据财务查询结果开具党费收缴收据(收据为校财务统一票据)。

6.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党委要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组织部每年向校党委和省委教育工委组干处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同时向学校各二级党组织通报。各二级党组织在12月底前将年度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在本党组织范围内公示并报组织部备案,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7.组织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各基层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附院党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校发200832号文件和组织〔2008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