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部门为我院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按照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批准的学科、专业受理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承担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毕业实习),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培养目标和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4.所有考试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考查课程及毕业实习合格。 5.参加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6.参加学校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考试(本专业两门主干课程)成绩合格。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 2.因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等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3.因学习成绩不合格留级。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当年两个月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逾期不受理(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 2.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对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学位专业基础课程、学位外语等进行初审,按照择优推荐原则将推荐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 3.学位办对推荐者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并将结果通知成人教育学院。 4.学位办将资格复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成人教育学院推荐时报送以下材料 1.教育部及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本科专业招生的文件复印件; 2.申请学位的专业、人数、本科教学计划; 3.学士学位申请表; 4.学位申请者的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和所有考试课程平均成绩; 5.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第七条 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根据本细则,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逐个进行审定,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条 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员同意授予,才能决定授予学位。决议经评定工作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 申请学士学位者应按省教计[2006]15号文件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十条 学位办根据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决议发文公布学位获得者名单并颁发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一律不重新评定。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十一条 学位办在学位评定结束后负责将授予学士学位信息上报省学位办。
第十二条 对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被授予者的有关材料严重不实或发生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复议,学校有权取消已授予的学位。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9级学生起开始执行,原《我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校政[2007]109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