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修订)
校政〔2017〕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我院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陈述理由,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必须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对其本人处理或处分的申诉;
(二)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决定书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2.申诉的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及要求;
3.相关证明材料;
4.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证会的方式,负责处理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涉及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2.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按照处分权限重新做出决定。记过及以上处分需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依然有效,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如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听证程序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对没有请求听证的,又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情况,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终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的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在2017年9月1日起实行。《我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规定》(皖医〔2005〕127号)同时废止。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