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57cc拉斯维加斯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试行)
继教〔2017〕3号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医疗卫生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我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在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对有违反宪法、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下列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的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和幕后的指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参与者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等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为首分子,视情节给予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或煽动闹事,或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其中触犯刑律者,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以及学校学院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毕业证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书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下列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价值和情节给予警告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团伙作案,加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砸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等公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或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因成绩、处分等原因威吓、辱骂有关人员,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围攻或殴打有关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因上述行为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下列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私刻公章、或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利益者,一经查实,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违反校园、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需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考试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组织作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者,给予记过处分,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用暴力手段侵犯阅卷评分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细则第四条至第十二条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犯有错误并需给予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严格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申诉程序按《我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处分程序和要求
(一)对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由辅导员提出初步处分意见,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校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对学生进行记过以上处分的,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后,由学院提出初步处分意见,报校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限已满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班级根据受处分学生在察看期间的表现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办公会研究后,提出是否按期解除察看期意见,提交 校办公会研究决定;提前解除察看期的学生,所在班级和学院还需提供学生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见义勇为的事迹材料。
(四)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实施,由5357cc拉斯维加斯负责解释。
5357cc拉斯维加斯
2017年1月5日